来源:鸭绿江晚报
领取失业金人员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为大家梳理如下:
【资料图】
1、用人单位办理减员后,离职职工已成功申领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在其待遇领取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丹东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设领金人员职工医保参保专户,丹东市辖区内(包括东港市、凤城市和宽甸满族自治县)的领金人员统一由丹东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参保专户下代缴医疗保险费。
2、失业人员领金期间医疗保险费如何缴纳?个人需要缴费吗?
领金人员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个人不缴费。领金期间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费由个人全额缴纳,领金人员可以通过社保费缴费渠道进行缴费。不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费的,不能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3、领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是如何衔接的?
领金人员调转至参保专户后,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不设等待期,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存在医保欠费的,不影响其领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领金人员失业金待遇中止后,医疗保险如何接续?待遇如何享受?
对于当月领金期满人员,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汇总各市情况,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当月医保费用后,及时为当月领金期满人员提交职工医保停保申请,由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做减员处理。
停发人员在待遇中止后应该及时办理医保关系接续,在3个月内接续缴费的,医疗保险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到账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有3个月待遇等待期,从连续缴费的第3个月(不含当月)起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